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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引意见

 

各物业服务机构:

2014年12月,国家发改委印发了《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4]2755号),放开了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部分服务价格。为维护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,现就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引意见:

一、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部分服务价格,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,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,其目的是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,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。各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国家价格政策宣传,依约做好服务工作。

二、住宅小区确需对停车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,应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。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划定的车位,其价格调整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。调整业主共有部分车位价格的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。

三、物业服务机构接受车位所有权人委托经营管理车位的,应当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,并提供相应服务。未经授权委托,物业服务机构不应擅自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。

四、发生收费价格纠纷时,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关于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,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发生串通涨价、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,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。

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

2015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