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倡议|拒绝“高空抛物”,争做文明市民

发布时间:2019年11月21日    

近年来,高空抛物事故频发,犹如悬在城市上空的“达尔摩斯之剑”,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。

2016年7月,福建泉州某小区男子朱某在物业中心门口被高空坠落玻璃砸中头部,不治身亡。

2018年4月,广州市白云区一女子在某厂房下被“天降大狗”砸成高位截瘫。

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婴儿。

从16楼掉下的锤子砸穿车玻璃。

高速坠落的花盆、砖块、菜刀、灭火器……

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触痛了所有人的神经。最近,国家再次加码重点惩治这种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不文明现象。11月14日,最高法发布了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,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“头顶上的安全”,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。


《意见》指出,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、坠物事件,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,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,充分认识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,加强源头治理,依法惩治犯罪,妥善审理民事纠纷,完善相关工作机制,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《意见》强调,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,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、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,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,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,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,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,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,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;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,也要依法定罪处罚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,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,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;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,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,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;物业服务企业隐匿、销毁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,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,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。

《意见》要求,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。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,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、推动、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与公安、基层组织等的联动,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、坠物的工作举措,形成有效合力,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、坠物事件,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

在此,通宇物业号召广大客户及业主们,共同向“高空抛物”不文明现象“宣战”。为此我们倡议:

1、防微杜渐,养成公共好习惯。不伸出阳台晾晒衣物,不在阳台、窗户边缘摆放盆栽,遇极端天气及时排查风险隐患、加固门窗,防止高空坠落。

2、以身作则,树立文明新风尚。教育约束家人、孩子遵守文明公约,不向楼外抛洒杂物,拒绝高空抛物。

3、积极参与,传播时代正能量。以“高空抛物”为耻,以文明向善而荣,主动发现身边高空坠落物隐患,互相提醒、互相监督、互相帮助,共同营造安全生活空间。